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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5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湘与被告保靖县中医院、保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湘,保靖县中医院,保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411号原告:陈洪湘,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被告:保靖县中医院,住所地保靖县魏竹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4863606-6。法定代表人:张天松,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楚平,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保靖县酉水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250067100620。法定代表人:张发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利农,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丽,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洪湘诉被告保靖县中医院、保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洪湘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湘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依规免交。审 判 长  龙运华审 判 员  石登勇人民陪审员  彭大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