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成礼、杨某甲与被执行人万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礼,杨某甲,万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礼,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201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弥渡县。法定代理人:杨润红,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弥渡县。被执行人:万利勇,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弥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礼、杨某甲与被执行人万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云2925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成礼、杨某甲于2017年7月17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7)云2925民初539号裁定书中规定的赔偿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利勇交清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董文新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