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桂福与李水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福,李水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117号原告黄桂福,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委托代理人陆荣飞,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水生,男,1957年5月21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委托代理人粟润弟,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福与被告李水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愿意庭外协商解决,原告黄桂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愿意在庭外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福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唐景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秦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