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史玮和杨佳岭;王鑫;魏龙一;吴承友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玮,杨佳岭,王鑫,魏龙一,吴承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终305号原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玮,曾用名史伟,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1997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3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佳岭,曾用名杨亚玲,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兰州市安宁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鑫,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安宁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魏龙一,曾用名魏龙仪,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皋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皋兰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承友,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安宁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岭、史玮、王鑫、魏龙一、吴承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甘01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史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佳岭以营利为目的,在兰州市安宁区金牛街“水木兰亭”茶楼一包厢内,雇佣王鑫、魏龙一、史玮、吴承友四人分别负责拆牌洗牌、记账、抽头渔利,组织张坤、王守贵、晏亮、戴春瑞、王培臣、董万功、魏志刚、崔致江、祁发山等九人以“十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鑫、魏龙一、史玮、吴承友及参赌人员九人均被公安机关在该包厢内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扑克牌两箱、罐箱一个、记账本一本,缴获赌资92500元、抽头渔利款48700元。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佳岭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缴获的赌资92500元及抽头渔利款48700元,共计141200元被公安机关没收。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赌博款罚没收据、办案说明、立功材料、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杨佳岭、史玮、王鑫、魏龙一、吴承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杨佳岭、史玮、王鑫、魏龙一、吴承友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487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佳岭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玮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经查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史玮、王鑫、魏龙一、吴承友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佳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史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魏龙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吴承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扑克牌两箱、罐箱一个依法没收。上诉人史玮对原判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原审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佳岭、史玮、王鑫、魏龙一、吴承友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一审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与二审认定的一致,应予确认。关于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史玮和原审被告人王鑫、魏龙一、吴承友受原审被告人杨佳岭所雇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史玮在赌场中负责洗牌,与其他负责记账、放贷、抽头的原审被告人形成完整的开设赌场链条,其行为积极主动,与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属从犯。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累犯、立功、自愿认罪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马 岩代理审判员 邴健锋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靖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