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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贾某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56号原告,贾某,女,193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路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某与被告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杨 偏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栗方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