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郜立文与被执行人王馨雨、甘肃中信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立文,王馨雨,甘肃中信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郜立文被执行人:王馨雨被执行人:甘肃中信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斌,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郜立文与被执行人王馨雨、甘肃中信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馨雨、甘肃中信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郜立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0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馨雨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委托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代为对王馨雨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甘肃中信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委托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代为对其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2017)甘0103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