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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英才与王高峰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英才,王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英才,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新建湾***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高峰,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号*号楼*单元**号。上诉人柳英才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9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柳英才诉称,原审裁定错误,本案应由柳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王高峰住所地在迎泽区,则履行地在迎泽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