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英才与王高峰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英才,王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英才,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新建湾***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高峰,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号*号楼*单元**号。上诉人柳英才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9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柳英才诉称,原审裁定错误,本案应由柳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王高峰住所地在迎泽区,则履行地在迎泽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