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庭飞与王金贺、张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庭飞,王金贺,张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469号原告:孙庭飞,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金贺,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梅英,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孙庭飞诉被告王金贺、被告张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庭飞负担(原告孙庭飞原预交诉讼费3300元,退回原告孙庭飞诉讼费3275元)。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慕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