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唐超盗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超,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利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唐超因身上无钱,便生盗窃念头,窜至本市顺庆区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宿舍9栋1单元4楼x号,趁寝室无人便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室内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获款450元耗尽。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55元。案发后,该电脑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同年3月28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唐超又窜至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宿舍17号公寓x寝室,趁被害人彭某熟睡之机,盗走其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逃离现场至楼道时被彭某的同学发现并将其抓住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65元。案发后,该电脑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领条,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电脑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证人王某、彭某、刘某、田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唐超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超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在对其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犯罪所得4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