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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国平与姚宝国、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平,姚宝国,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559号原告:黄国平,男,1959年3月3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宝国,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被告:张丽,女,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原告黄国平与被告姚宝国、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平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