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国平与姚宝国、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平,姚宝国,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559号原告:黄国平,男,1959年3月3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宝国,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被告:张丽,女,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原告黄国平与被告姚宝国、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平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