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屠重阳、屠康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重阳,屠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屠重阳,男,200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屠康海,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于近日作出(2017)浙0225执26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屠康海的银行账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范(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屠康海在你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励哲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