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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屠重阳、屠康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重阳,屠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屠重阳,男,200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屠康海,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于近日作出(2017)浙0225执26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屠康海的银行账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范(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屠康海在你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励哲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