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效东、陈宏英与倪彦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效东,陈宏英,倪彦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059号原告:杨效东,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告:陈宏英,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之,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彦恒,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宇、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效东、陈宏英诉被告倪彦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效东、陈宏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效东、陈宏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杨效东、陈宏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