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明欣、崔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欣,崔波,郑跃波,孙芳成,杜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08-1号申请人:李明欣,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申请人:崔波,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郑跃波,女,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孙芳成,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寒亭区。被申请人:杜双红,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寒亭区。申请人李明欣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明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