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盼飞、江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盼飞,江博,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盼飞,男,汉族,1997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江博,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营盘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中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盼飞与被执行人江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57418元,已执行50000元,未执行3074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