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211号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建材城A38-2。法定代表人:耿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