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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资中资州医院诉刘敏、朱丽宇、李仙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资州医院,刘敏,朱丽宇,李仙芝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682号原告:资中资州医院,住所地资中县资州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许可,院长。被告:刘敏,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户籍地资中县,现住资中县。被告:朱丽宇,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户籍地资中县,现住资中县。被告:李仙芝,女,193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户籍地资中县,现住资中县。原告资中资州医院诉被告刘敏、朱丽宇、李仙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资中资州医院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资州医院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原告资中资州医院负担。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勤(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