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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振利与刘长令、赵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利,刘长令,赵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903号原告朱振利,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刘长令,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赵玉旺,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朱振利与被告刘长令、赵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振利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振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朱振利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