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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建兴、潍坊富湘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兴,潍坊富湘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49号申请人:杨建兴,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申请人:潍坊富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长松路7298号长松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刘明军,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建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