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蔺文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蔺文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2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蔺文财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2017)吉0194民初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蔺文财上诉请求:撤销(2017)吉0194民初72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由其他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永新村委会与孙占山2005年4月23日签订的《荒沟承包合同》未经法定的村民和代表签字,侵害了齐家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荒沟承包合同》无效,可一审法院超过起诉人起诉内容进行审查,借用与确认《荒沟承包合同》无效没有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应依法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永新村委会与孙占山签订的《荒沟承包合同》涉及的林地为该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应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对此又未予确认,因此,上诉人对本案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涉及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屈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