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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81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石油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绥德县艽园沟乡王家坬村2号。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