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小武与张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武,张圆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715号原告:曾小武,男,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圆美,女,云南省勐腊县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曾小武与被告张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曾小武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曾小武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