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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小武与张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武,张圆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715号原告:曾小武,男,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圆美,女,云南省勐腊县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曾小武与被告张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曾小武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曾小武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