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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史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史,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839号原告:孙史,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振,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某,男,成年人。原告孙史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孙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