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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印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印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执异28号案外人:张永梅,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上东国际兴业园5-103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郁,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印甫,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印甫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永梅对该案的执行依据邢台仲裁委员会(2015)邢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裁决“王印甫将位于任县任城镇锦绣街南侧“中央公园”小区13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包括13-4车库一个,13-19储藏间一个返还给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依法终结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张永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永梅在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梅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阴志尧审 判 员 范茂卫审 判 员 程东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刚印书 记 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