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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秋香与李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香,李德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204号原告:刘秋香,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李德柱,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香与被告李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秋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秋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秋香承担。审判员  张友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