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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52年1月22日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43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6)陕05民终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返还宅基地,诉讼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138号案件的执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