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谢某某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06号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王某某、谢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字133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谢某某向申请人高某某给付5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某某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谢某某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