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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宏志、欧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宏志,欧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590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闫宏志,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欧艳萍,女,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林翠荣,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宏志、欧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晨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