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信翠萍与淮北宝鼎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赵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翠萍,淮北宝鼎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赵军,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1202号原告:信翠萍,女,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玉春(原告信翠萍丈夫),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北宝鼎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中心村B2-205#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40600000098061(1-1)。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被告:赵军,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冉涛,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信翠萍与被告淮北宝鼎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赵军、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信翠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翠萍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计5600元,由原告信翠萍负担。审 判 长 许 磊审 判 员 李清河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