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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宗万与被告周定容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万,周定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044号原告:刘宗万,男,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周定容,女,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原告刘宗万与被告周定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宗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宗万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锡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唯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