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宗万与被告周定容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万,周定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044号原告:刘宗万,男,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周定容,女,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原告刘宗万与被告周定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宗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宗万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锡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唯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