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某某申请执行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住临沧市临翔区。委托代理人李加学,男,工作单位:临沧市扶贫办,住址:临沧市临翔区迎宾路14号市财政局住宅小区*幢*单元***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金某某,男,佤族,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人申某某与被执行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云0902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赵云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100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已交纳。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以金某某工资账户进行按期扣划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