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XX鑫、刘显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鑫,刘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鑫,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刘显军,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鑫与被执行人刘显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显军和共有人赵爱英名下位于北海市贵州南路42号经协大厦0102号、0104-2号、0205号、0206号、0207号、0208号、0209号、0210号、0211号的房屋,但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502执恢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远金,男,193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高德一街90号。被执行人林志珍,女,66岁,住北海市深圳里三巷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远金与被执行人林志珍借款一案中,被执行人的家属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于今年春节前已去世,本院正在与被执行人家属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因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的继承问题以及之后的义务人确定问题,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梁自鸣审判员苏海审判员吴远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温柠书记员陈集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