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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洪猛诉被告王忠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猛,王忠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083号原告:曹洪猛,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马俊国,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源,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守军,系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洪猛诉被告王忠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事,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运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