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刘长龙与孙祥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龙,孙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龙。被执行人:孙祥山。关于刘长龙与孙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黑8108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长龙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长龙与被执行人孙祥山双方自行和解。刘长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孙祥山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7)黑8108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荣锦审判员 何建文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