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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红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305号原告: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蔡红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蔡红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陶欣人民陪审员  徐 思人民陪审员  田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仰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