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世红与李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红,李磊,鄢春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6214号原告:林世红,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磊,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高速管理局东陵管理处职员,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鄢春华,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私营企业协会职员,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林世红与被告李磊、鄢春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独任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世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世红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