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虹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1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虹,男,生于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江油市战旗镇,家住岳池县九龙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经岳池县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7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岳池县人民检察以岳检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虹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的审判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尹建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6时40分许,被告人XX虹驾驶车牌为川X218**南骏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岳池县石鼓乡搭乘4名乘客从该乡往岳池县城行驶,沿途多次停车装载乘客,让没有座位的乘客拥挤在该车内中间的过道上。当日7时17分左右,被告人XX虹驾驶川X218**南骏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岳池县坪滩镇场口路段(白石路)时,被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察大队在该路口设卡检查的民警拦下,经检查,被告人XX虹所驾驶的公路客运车辆核载25人,经现场清点该客运车辆实载乘客53人。随后,岳池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XX虹传唤至岳池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上述事实,被告人XX虹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视频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经营性客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川X2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XX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虹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XX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从轻判处。据此,根据被告人XX虹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