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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凌峰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峰,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585行初6号原告:凌峰,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郑和西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1418470-1。法定代表人:陆建林,局长。行政首长出庭人:钱建初,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栋,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凌峰诉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行政答复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凌峰,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首长出庭人钱建初、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伟(参加第二次庭审)、李晓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月5日对原告凌峰的核验申请作出《关于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申请的答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被告无法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进行重新核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自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原告凌峰诉称:原告为景瑞翡翠湾×幢×室的业主。2016年10月初发现房屋混凝土楼面多处开裂,并于2016年10月9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6年10月18日派人到现场调查,并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景瑞翡翠湾业主反映×幢×室住宅存在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该调查处理意见确认原告房屋3处楼板出现贯通裂缝。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告提交《对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的申请》,要求被告对房屋质量进行重新核验。被告2017年1月5日作出答复,明确答复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请求撤销被告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关于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申请的答复》,判令被告对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重新核验。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产证;2、《关于景瑞翡翠湾业主反映×幢×室住宅存在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3、《对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的申请》;4、《关于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申请的答复》。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被告不具备建设工程验收和核验的职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4月7日施行后,建设工程的验收主体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负责办理备案手续。2003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明确将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因此被告不再具备对建设工程验收的职责。购房人可以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在法定的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对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的申请》;2、《关于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申请的答复》。被告提交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2的结论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申请,证据2是被告作出的答复,故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前3份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本案。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1、3主要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性文件2是关于行政审批的规定,该3份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案。对于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4,原告认为该规定给予原告的是权利,不是义务,原告可以不选。本院认为,被告提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应结合其上位法律法规综合适用,不能单独适用。本院经庭审确认的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凌峰系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号×幢×室(即景瑞翡翠湾×幢×室)业主。2016年10月9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其所有的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多处混凝土楼面开裂。被告所属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到现场调查,于10月21日作出《关于景瑞翡翠湾业主反映×幢×室住宅存在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给原告和太仓景尚置业有限公司主要内容为“经查看,发现×幢×室一楼客厅顶板有通长裂缝,该部位二楼地坪有修补痕迹;另一楼东侧房间及客餐厅间地面(下部为地下室)见修补痕迹。以上裂缝反映为贯通裂缝。接此通知后,请你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尽快对上述问题查明情况及原因,并检查有无其它隐患和质量问题的存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进行整改返修、消除隐患,并及时将相关处理方案、结果报我站,同时,对用户提出的要求和疑义做好协调解释工作,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以及用户的合理、合法权益。如当事方对实体质量仍有疑义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告提交了《对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的申请》,主要内容为“本人为景瑞翡翠湾×幢×室业主,2016年10月初发现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多处混凝土楼面开裂,并于2016年10月9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6年10月18日派人到现场调查,并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景瑞翡翠湾业主反映×幢×室住宅存在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确认在一楼客厅顶板、一楼东侧房间及客餐厅间地面等3处有通长贯通裂缝。根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楼面混凝土贯通裂缝超过一定标准就属于危险房屋,因无专业工具测量,我目测裂缝应该超过这个标准。这些裂缝已经对我的财产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现本人书面向贵局及下属的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对景瑞翡翠湾×幢×室的房屋质量重新核验。”2017年1月5日,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站已不再是竣工验收的主体,而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我局只是在施工过程中抽查监督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由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因此,我局无法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进行重新核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你可以自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原告对该答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另查明:原告凌峰、马秋芳诉太仓景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申请对景瑞翡翠湾×幢×室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检测,查明多处混凝土楼板开裂的真正原因,并判令被告支付相关的鉴定、检测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维修费用10000元整(暂定,待鉴定后具体确定数额);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7年3月2日,我院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景瑞翡翠湾×幢×室出现的裂缝问题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被告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管理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是否具有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进行重新核验的法定职责。原告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是要求被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而不是要求重新竣工验收。被告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建设工程的验收主体变更为建设单位,被告仅负责办理备案手续,而且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被告不再具备对建设工程验收的职责,也无法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进行重新核验。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后,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提出重新核验的申请。被告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是否具有法定的职责。而被告在给原告作出答复时适用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被告用管理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管理房地产领域的职权范围,以此认为“被告无法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进行重新核验”。被告在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答复显然是违法的。原告在被告答复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立案审理,并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景瑞翡翠湾×幢×室出现的裂缝问题进行鉴定。因此本院认为,在原告已经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再判决被告对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是否存在主体结构问题进行重新核验没有实际意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月5日对原告凌峰的核验申请作出的《关于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申请的答复》违法。驳回原告凌峰请求撤销被告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关于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重新核验申请的答复》,判令被告对景瑞翡翠湾×幢×室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重新核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高 平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