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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保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张有力、王建霞等与灵宝市康兴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康榜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力,王建霞,王四清,张英梅,张英芳,苏国栋,灵宝市康兴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康榜慈,康松涛,康茹松,陈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保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有力,男,汉族,1955年9月10日出生,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王建霞,女,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王四清,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张英梅,女,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张英芳,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苏国栋,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康兴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康松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康榜慈,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康松涛,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康茹松,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军敏(又名陈君敏),女,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做出(2017)豫1282民初26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有力、王建霞、王四清、张英梅、张英芳、苏国栋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康松涛、陈军敏(又名陈君敏)名下位于灵宝市双田路与河滨西路交叉口北100米建业森林半岛29号楼14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房预市区字第××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康松涛、陈军敏(又名陈君敏)名下位于灵宝市双田路与河滨西路交叉口北100米建业森林半岛29号楼14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房预市区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征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