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贵州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建泽、高晓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建泽,高晓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225号原告:贵州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野鸭乡金鸭村柏秧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64242W。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龙银,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建泽,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高晓玮,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贵州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泽、高晓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贵州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