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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郑文涛与吴克岸、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涛,吴克岸,谭波,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52号之一原告:郑文涛,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清,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克岸,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谭波,女,1977年5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文涛与被告吴克岸、谭波、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原告郑文涛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46元,减半收取56423元,由原告郑文涛负担。审 判 长  杨 昊审 判 员  邓宜华审 判 员  王明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皮 慧书 记 员  熊芳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