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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翠云等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翠云,缪希群,陈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被执行人:郭翠云,女,满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缪希群,男,满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陈秀强,男,满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翠云等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景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