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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薛石峰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薛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薛石峰,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薛石峰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薛石峰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薛石峰的账户存款一千零五十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