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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谢立平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391号被执行人谢立平,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遂昌法院(2017)浙1123刑初61号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5日向被执行人谢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立平名下所有财产、收入和银行存款在1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及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