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283号原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熊科詠,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霍之伟,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2元,由原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