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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贵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贵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009号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碧云中路。法定代表人:尹成西,系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吴贵祥,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贵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