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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圣中与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中,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747号原告:张圣中,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代伟,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张圣中与被告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圣中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圣中负担。审判员  陈淮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