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异16号案外人:苏州隆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宏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领,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慰沁,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办事员。被执行人: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海安镇田庄村17组)。法定代表人杨海星,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申请人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基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苏州隆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对本院(2015)安执字第01680号《通知书》不服,认为以2880万元作为变卖价启动变卖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且该价格与市场价不符,明显偏低,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隆昌公司提出异议请求称,一、隆昌公司知晓法院以4500万元的价格拍卖达基公司的房地产,后流拍,但对之后又进行的两轮拍卖,以及三拍流拍价2880万元等事宜不清楚。二、对于法院以农商行与达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变卖达基公司房地产的决定,隆昌公司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有众多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其中一个申请执行人无权代表其他申请人做决定,且该决定有损包括隆昌公司在内的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认为法院拟以2880万元作为变卖价启动变卖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且该价格与市场价不符,明显偏低。申请执行人农商行称,当时确定以4500万元价格进行拍卖,隆昌公司是同意的。拍卖也是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的,至于二拍、三拍价格也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重新确定的。隆昌公司认为价格过低,但并没有对达基公司周边房地产价格进行调查,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只是提供了异议书。因此我们认为隆昌公司的异议不成立。被执行人达基公司未发表意见。本院查明,关于农商行与达基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5)安商特字第00041号民��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2日,农商行申请本院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达基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县海安镇田庄村17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1800㎡[土地使用权证苏海国用(2011)第X301156号]和位于海安县海安镇西园大道86号2室、3室、4室、5室、7室、1幢1室、6幢6室的房屋[房产证海安房权证海安镇字第××号,建筑面积7467.24㎡;房产证海安房权证海安镇字第××号,建筑面积3763.31㎡;房产证海安房权证海安镇字第××号,建筑面积6044.77㎡;建筑面积总计17275.32㎡建筑]依法变价。因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2015年12月18日,农商行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作出(2015)安执字第01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隆昌公司、南通市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集团)、卢兆华、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陵公司)、蔡祥平、戴文林等均向本院申请执行达基公司财产。2016年8月5日,本院通知农商行、隆昌公司、华新集团、卢兆华商议案涉房地产的拍卖价格,四债权人均同意以4500万元的价格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如果拍卖成功,应得的拍卖款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拍卖不成功依法处理。2016年9月20日,本院发出公告,告知案涉达基公司房地产将于2016年10月18日10时至2016年10月24日10时,在本院与淘宝网开设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3月21日,蔡祥平、戴文林、黄银山申请对达基公司相关房产拍卖资金参与分配。2017年5月28日,本院向隆昌公司、华新集团、蔡祥平、南通市穗兴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告知案涉达基公司的房地产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三拍流拍的价格为2880万元。经本院组织协商,被执行人与相关申请人同意直���进入变卖程序。同时农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有权在1900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尚欠的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如对直接以流拍价2880万元变卖有异议请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否则本院将依法直接启动变卖程序。2017年6月1日,本院再次通知农商行、隆昌公司、卢兆华、戴文林、黄银山、海陵公司对如何处置达基公司资产进行商议,经本院通知,隆昌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前来本院参加会议,其余债权人一致同意以2880万元价格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本院认为,2016年8月5日本院召集农商行等债权人商议对达基公司资产处置,隆昌公司明确同意以4500万元的价格对达基公司相应资产进行拍卖。并同意如果拍卖成功,相应的拍卖款按法律规定处置;如果拍卖不成依法处理。后本院依法对达基公司资产进行司法拍��,并以4500万元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根据相关规定如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本院确定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3600万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2880万元。三拍流拍后本案申请人农商行同意以2880万元的价格对案涉房产进行变卖。本院遂通知其他债权人,隆昌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参加会议。卢兆华、戴文林、黄银山、海陵公司均同意以2880万元的价格对达基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变卖。隆昌公司称对第一次流拍后又进行两次拍卖不知情,但本院所有拍卖程序均公开进行,且在拍卖前均已发出公告。其认为以2880万元的价格过低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依据相关规定确定三拍流拍后的资产变卖价格,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苏州隆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 杰审 判 员 贲 华代理审判员 陈琳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