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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立新、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立新,纵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立新,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纵海涛,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韩立新因与被上诉人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25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韩立新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合肥市××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纵海涛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纵海涛要求韩立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之诉。纵海涛起诉时提供了两份其作为甲方(贷款人)与乙方(借款人)韩立新签订的《借条》。两份《借条》均约定:“本借条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视生效,发生争议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双方管辖约定,本案应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因本案系合同纠纷,且约定管辖,所以,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上诉人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玲玲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 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