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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洁立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和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洁立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和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982号原告深圳市洁立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鑫源工业区C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08571281-5。法定代表人易锋。被告深圳市三和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村社区第一工业区23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88527Q。法定代表人陈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洁立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和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洁立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洁立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洁立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毛 娜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玲书 记 员  陈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