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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耿祝华与住友橡胶(常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祝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524号原告:耿祝华,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现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住友橡胶(常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941261XY,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YAMADANAOKI(山田直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丽丹,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祝华与被告住友橡胶(常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耿祝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祝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耿祝华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佳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